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容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市面上也出现了大量“医美”机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开展相应的美容业务的,必须具备一审职业资格,同时还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而大量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冒牌“医美”机构和所谓“技师”充斥在市场当中,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近期,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医美技师”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年10月,苗某与广西智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位于七星区穿山东路纤手发艺体育中心店的3个包厢,并邀请被告人宋某担任“技师”,共同在此经营医疗美容服务。
年4月,被害人刘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此处进行激光祛斑治疗。4月11日在开展第三次治疗时,因宋某操作失误,造成刘某左眼被激光击伤,致其左眼视网膜出血、视网膜裂孔、玻璃体积血后遗视力下降,经鉴定构成盲目4级,属重伤二级,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经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确认,宋某、苗某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是在其他美容院打工过程中简单学习了一些器械的操作。而两人经营的医疗美容服务场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甚至没有店面名称。
经七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宋某构成非法行医罪,遂作出如上判决。苗某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一定要认真核实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到正规机构接受正规的服务。如遇到侵权损害,则应当及时留取证据,向公安机关或管理部门投诉、报案。
宣判后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延伸阅读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将入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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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溶脂针致人死亡
3人非法行医最高被判11年
据北京日报报道,年10月17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对一起非法行医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和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女子张某某于年2月在京注册成立某美容有限公司,并在东城区进行经营活动。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从事医疗美行业资质,及溶脂针系不合法药物的前提下,多次为顾客进行溶脂等医疗美容项目。被害人茶某从徐某处购买了溶脂针剂,并经徐某介绍到张某某处进行注射。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非法实施整形的美容师
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害人茶某进行了溶脂针剂注射;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陈某、何某某的帮助下,再次为茶某进行大面积溶脂针剂注射,并在此过程中非法使用麻醉药品丙泊酚,且在使用丙泊酚麻醉时未采取任何监护措施,致茶某因使用丙泊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何某某被东城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期间非法使用的丙泊酚及溶脂针等药物、针剂现已扣押在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城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个90后想发“美容财”
为人非法打肉毒素被判刑
据扬子晚报报道,刘某、张某、倪某均是90后,其中倪某是一名大学生,面对高额的利润,三人在无医学基础、无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仅通过简单的数天培训就为他人提供注射肉毒毒素的医疗美容服务。
年至年间,三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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